代理注册

发布时间:2016-11-29 17:42:53来源:北京春宇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办照服务项目
A.内资注册
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 一 ) 股东为 1 个(含 1 个)以上 50 个(含 50 个)以下 ;
股东的资格证明
1、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2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内资公司股东应当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证明。
4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也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5、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6、一个自然人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二 )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30% 。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 ,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许可项目的公司 ( 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 ,办理设立登记时可采取分期缴付方式。
( 三 )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四 )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五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股份合作企业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 一 ) 股东必须是 2 个(含 2 个)以上.
( 二 ) 注册资金要求:最低要求 3 万元,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
 1、股东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 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 ;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 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2 、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3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4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5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6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 全资设立”,并不得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7 、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8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股东。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由住所所在地区县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三.个人独资企业 
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一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指定(委托)书 , 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
4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
四.其他: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投资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2 、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执照丢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3、增 ( 减、补 ) 证照申请表。
五.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 、指定(委托)书;
4 、合伙协议;
5 、出资权属证明;
6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7 、企业秘书 ( 联系人 ) 登记表;
8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个体工商户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书 、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 工商户的,应填写个体工商户 ( 港澳居民 ) 设立登记申请书 ; 外地来京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还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3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B.外资注册:
一.外商独资企业设立注册所需提供的材料:
1. 外方:
( 1 )如为企业的,要出具企业所在国 ( 地区 ) 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 2 )如为自然人的,要提交其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2. 签委托书.
3. 租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明。
4. 还要提交法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寸黑白照片一张(近照)、 18 岁至今工作简历。
5. 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
6. 刻制公司章的介绍信,公章带英文的,请提交英文打印件。
7. 税务登记需提交:
( 1 )会计身份证、会计证复印件各两份。
( 2 )开户核准单。
8. 办外汇管理证需提交:开外币帐户的银行名称、地址、公司名称中文译文。
二.合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设立注册所需提交的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2. 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指定(委托)书;
4. 企业秘书 ( 联系人 ) 登记表,
三.外国企业代表机构设置所需提供的材料:
1. 委托书
2. 境外公司的合法开业证书
3. 申请书
4. 首席代表或代表任命书(原件)
5. 企业设立登记表及秘书登记表(首席代表签字)
6. 常驻代表机构必备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
7. 刻制公司章的介绍信
8. 银行资信证明
四.办外汇管理证需提交:
( 1 )开立外币帐户的银行名称、地址。
( 2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代码副本、公章、投资方译文(名称译文)
曾经与北京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合作,为一些公司和外资企业及外资驻京代表处从事了企业所得税年度审计、工商年检的会计审计、公司的贷款审计和验资,增资等项服务;为企业成功进行过税务筹划;成功地办理过公司的工商注册、无形资产技术增资、一般纳税人公司注销的业务;为内、外资企业及外资代表处提供代理记账和税务申报服务。